- 杨通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硬需求,是助推宪法实施向宪法全面实施向度转变的关键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应当包含制度性质、功能以及内容等要素。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化构建以及体系化构建的基本原则指引下,通过建立涵盖保障性、执行性与监督性在内的体系化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2026年02期 v.38;No.193 35-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5K] [下载次数: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朱德安;李云飞;庄田;
枪支认定的标准决定着涉枪支类犯罪的刑罚圈大小,也会对与之有关的社会治理问题产生根本性的影响。通过对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发现尽管认定标准在致伤力、弹药适配性、枪支驱动力、枪支类型区分等方面不断演进,但其存在扩大化趋势。对于非制式枪支的认定,应坚持以上位规范为鉴定依据,遵循规范的效力位阶。涉枪支类犯罪作为行政犯,应以前置法中枪支的本质属性为基础。对于该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应当匹配,适当恢复枪支实质致伤力的判断标准,与刑事法参与社会治理并保持克制的趋势相契合。
2026年02期 v.38;No.193 44-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5K] [下载次数: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房保国;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分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传统的界分标准多侧重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欺骗行为或财产损失数额等单一或复合要素,在实践中存在界限模糊、认定随意等问题。应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从规范保护目的、行为结构差异与程序衔接机制三个维度,对界分标准进行系统性重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私法秩序中意思自治瑕疵的救济问题,后者是对整体财产法益的刑法性侵害。在行为结构上,应重视“行为—履约—救济可能性”的动态关联,而非孤立判断欺骗内容;在程序上,应构建以民事救济优先为原则的审慎立案与移送机制,避免刑法过早、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2026年02期 v.38;No.193 5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1K] [下载次数:5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寿晓明;
在数字法治政府语境中,公务员作为特殊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中“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核心精神,需要区分因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引发的行政处分,同时兼顾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带来的责任形态变革。对于因个人行为受到的处分,公务员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针对职务行为引发的处分,出于维护国家公权力公信力的考量,公务员应优先通过行政内部渠道寻求救济。这种救济渠道的区分设置旨在平衡公务员权利救济与国家公信力维护之间的关系。在数字技术愈发关键的当下,应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优化救济流程,同时明确司法机关作为可诉性标准的评判主体,在行政内部救济环节设立独立的争议调解裁判委员会,确保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并行不悖,将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纳入法治轨道。此外,还需强化公务员自身的数字素养,以此在数字法治政府背景下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2026年02期 v.38;No.193 57-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0K] [下载次数: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高宇石;
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认罚自愿性作为关键要素对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意义非凡。然而在实践中认罚自愿性面临效率悖论,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冲击到了司法公正。这一效率悖论并非孤立的实践困境,而是价值理念错位、制度设计缺陷与权力运行异化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深刻映射出刑事诉讼领域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动态博弈。对此应从法理的角度确立公正优先的价值定位,将自愿性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建构轻罪类型细化及全流程异议复核程序并优化量刑建议和多元主体参与的阳光机制,从而实现轻罪治理中认罚自愿性的法理衡平。
2026年02期 v.38;No.193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6K] [下载次数: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蓝彩箫;
数字时代的网络空间治理对检察监督权的运行提出了全新命题,即如何在技术革命与法治原则的张力中实现边界治理与功能升级的辩证统一。当前,检察权面临权限边界、技术边界、协同边界三重挑战。对此,应通过构建数据驱动型监督范式革新监督模式,重构电子证据规则摆脱认定困境,拓展“预防—规范—修复”的治理层级,提升人本化服务能级,强化跨学科智力支持,形成边界清晰、功能精准的数字检察体系。数字检察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法治原则驯服技术工具,在恪守“监督不包办”谦抑性的同时,通过“技术赋能—规范约束—协同共治”的路径将宪法精神与治理要求转化为网络空间的具体保障机制,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夯实数字中国建设的法治根基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2026年02期 v.38;No.193 73-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8K] [下载次数: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李育兵;康军;陈宇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已成为司法领域技术革新的重要方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在深度嵌入检察办案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如算法偏见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伦理价值的缺位对司法公正性的冲击、人机责任边界的模糊化困境、数据泄露等多重伦理风险,因此亟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检察应用的伦理边界进行审视。通过建立算法决策与司法论证双重审查机制和三元主体协同审查模式,明确司法责任划分,强化数据治理规范,提升检察人员对技术工具的驾驭能力,建立当事人权利的算法救济机制,能实现检察工作效率提升与公平正义的动态平衡,为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2026年02期 v.38;No.193 85-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5K] [下载次数: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